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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当须知
1.典当是指是指当户将其动产、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,交付一定比例费用,取得当金,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、偿还当金、赎回当物的行为。(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《典当行管理办法》)
2.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,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具的收据。当票不得涂改、伪造和转让。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,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。
3.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,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。
4.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。
5.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、签封后,交典当行保管。当物在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,典当行应按估价金额的120%进行赔偿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,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6.典当贷款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(含上浮)执行。综合费用包括服务、保管等费用,典当时可预扣。赎当时发还当物,收回本金和利息。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.5%,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3%。当期不足5日的,按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。
7.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,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,续当时,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。
8.当期届满5日后,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,为绝当。典当行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。
9.当户于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,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,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、费标准和逾期天数,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。
10.当票遗失须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,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。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的,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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